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有許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權人被稱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被稱為開發者,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權的歸屬、轉讓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規定。
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權。那么,軟著著作權人可以是兩家單位嗎?現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軟著著作權人可以是兩家單位嗎
可以是兩家單位。
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把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另一類是非作者,即是通過某種法律關系獲得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作者是指直接創作作品的公民。由此可見,構成作者的要件有兩個: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
2)只有進行創作才能成為作者。所謂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就是將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現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上。
非作者就是指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
首先,創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興趣,實現自己的人身價值;另一方面就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創作后是希望作品能產生經濟價值,可通過轉讓或許可給他人,讓作品流入產業市場的問題。其次,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由此可見,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生效”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后無需履行任何手續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但是,在實踐中,對于創作完成點的時間證明提出有效證據進行證明,而進行著作權登記的話,相當于是對外的一種公示作用,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明。再者,著作權登記的目的在于對自我獨創勞動成果的權益保護,預防被他人侵權,發生權利糾紛時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權利證明文件。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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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版權中心審核共分為四個階段:受理登記、審查、領導審批、制證發證。
1、受理審核:
發放受理通知書或補正通知書。即初步審核,版權中心受理時就會初步審核材料。針對比較明顯的問題作出判斷。如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和有效;申請人和證件是否一致、證件是否有效;蓋章是否正確等。
2、審查:
即實質審核,比較仔細的審核材料內容,重點是審核是否有抄襲、是否是不真實的材料、是否是不符合規范的材料。
3、領導審批:
即領導最后再看一遍;如果沒發現問題就意味著通過了。
4、制證發證:
就是制作和發放證書;到這個階段就等著拿證就好了。
目前,北京需要直接到版權中心(北京天橋藝術中心)窗口領取證書;外地的一般通過掛號信郵寄到網報的聯系人或代理人地址,需要注意查收。
軟件著作權其實就是個登記,申請還是比較簡單。在國家版權局下屬的版權中心辦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要有登記申請表填寫,軟件的鑒別材料,這里要注意保密。源文件中機密部分要用黑色寬斜線覆蓋,小心泄密。
自己去辦理花費很少,交納工本費即可,整個流程時間的話需要一個月左右,才可以搞定。
2020-04-24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遠程公開審理了上訴人廣州市微斯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劉斌與被上訴人廣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鐘學亮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這是今年“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網上公開開庭審理八起案件的“第一案”。
本案涉及的計算機軟件為一款專門用于微商管理的“依美微商控價系統V1.0”。城北公司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并對該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城北公司發現微信公眾號“AVESNUS”上使用了與其上述軟件功能、外觀相近似的軟件,而該軟件來源提供者的網頁為avesnus.weisika.net。經查詢,該網頁的域名所有人是微斯咖公司,域名注冊人為鐘學亮,劉斌是微斯咖公司的唯一股東。城北公司遂認為微斯咖公司、劉斌和鐘學亮侵害了其對上述軟件享有的著作權,并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后者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向第三方調取了被訴軟件的源代碼。原審法院認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均為微商管理系統,兩者在界面功能設計、結構布局、圖形標識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況下,微斯咖公司負有證明兩軟件源代碼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責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絕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故認定被
向佳紅認為夢想者電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層妖塔》電影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圖書、《華夏日報》報紙上使用了自己創作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 日”、“報”,其行為未經許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紅公開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原告向佳紅經濟損失十四萬元。本案涉及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電影《九層妖塔》中再現向佳紅具有著作權的毛筆字美術作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復制權和署名權以及在電影道具中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軟件著作權官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案情簡介
向佳紅認為夢想者電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層妖塔》電影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圖書、《華夏日報》報紙上使用了自己創作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 日”、“報”,其行為未經許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
12月27日晚間,《后來的我們》官微發布了“電影后來的我們勝訴”的話題消息稱,電影《后來的我們》被訴“著作權侵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案得到公開宣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并附上判決書部分內容,緊接著劉若英轉發并配文:后來的我們理直氣壯!很快,該話題就榮登了熱搜榜單。
審理前的網絡口舌之戰
《后來的我們》是由劉若英執導,井柏然、周冬雨主演的一部都市愛情題材的電影,該影片講述了兩個北漂年輕人的愛情、親情故事。2018年4月28日公映以來,獲得好評不斷,取得13.61億票房的好成績,但也遭遇了退票風波,當時引起一片嘩然。然而,繼退票風波之后卻又惹上了新的麻煩。2019年1月7日,一位名為“出品人布衣翁”的網友在新浪微博曬出一組《后來的我們》被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文書,稱其已經起訴了《后來的我們》導演劉若英以及制片方,該文書信息顯示,原告為武漢光亞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光亞公司”)、黃乾生,案由描述為:不正當競爭糾紛,起訴標的金額為7000萬元。
稍后,《后來的我們》片方在官微發布聲明稱,《后來的我們》是根據短篇小說《回家過年》改編的故事,知識產權上從未侵害任何其他個人或公司權益,并稱該指控為不實指控,該公司已構成事實誹謗,將立即提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對“《全民槍戰》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全民槍戰》手機游戲6幅地圖與《穿越火線》游戲場景地圖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同,侵犯了《穿越火線》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開發、運營該游戲的七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騰訊公司超4524萬余元。截至發稿,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據了解,《穿越火線》是韓國笑門公司開發的一款第一人稱射擊的網絡游戲,自2007年上線以來,《穿越火線》得到游戲玩家的高度認可。2012年騰訊公司與韓國笑門公司簽署相關網絡游戲授權許可協議,騰訊擁有中國大陸獨家代理運營權,對授權區域內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權利的侵權行為有權以原告的名義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維權。
《全民槍戰》是暢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暢游云端公司)開發的一款手機網絡游戲。英雄互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雄互娛公司),天津英雄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津英雄互娛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三九九公司)、深圳市奇樂無限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奇樂公司)為《全民槍戰》提供推廣、下載、收款等服務。
騰訊公司起訴稱,《全民槍戰》中的多個游戲地圖、小地圖及多個道具槍械的美術形象與《穿越火線》在運行結構、布局設置、色彩搭配、造型設計
2017年5月,AI(人工智能)“小冰”創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被出版發行;2018年11月,佳士得以近50萬美元的價格拍賣了由AI創作的畫作《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貝拉米》……當前,人工智能已經覆蓋新聞寫作、圖片生成、視頻與音樂創作等眾多領域,谷歌、微軟、騰訊、阿里等公司均在人工智能領域廣泛布局。
AI創作物不斷增多,卻也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由AI創作的內容受版權法保護嗎?因AI創作引發侵權糾紛時,法律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對此專家表示,AI創作物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確,法律應對AI創作物的版權保護問題作出正確回應。
爭議:
AI創作物該受法律保護嗎?
關于AI創作物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在業界頗有爭議,有人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AI只是一種技術而不是民事主體,其創作物自然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AI創作物甚至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但AI創作只需操作者鍵入關鍵詞等,內部系統就可以自動生成相關內容,無法體現獨創性的智力活動過程。
也有人認為,目前AI技術尚處于弱人工智能向強人工智能過渡的階段,AI創作
今年4月,一則“翻拍孔子畫像的照片版權歸誰”糾紛引發網絡熱議。原告方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景視覺)訴稱,其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圖片庫》著作權,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中國圖片庫》內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被告方廣州藍海豚游船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新浪微博賬號中使用了該圖片作為配圖,侵犯了全景視覺的版權。對于此案,法院判定,涉案照片采取正面平視的角度,力求再現原作,不具有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駁回全景視覺的所有訴訟請求。這一案例引發業界思考:對博物館內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平面文物進行拍攝所形成的照片,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外判例可參考
在美國1999年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布里奇曼藝術圖書館訴科億)一案中,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將文物攝影視為一種衍生作品,即只有在作者本身的技巧、判斷和勞力能夠以另一種方式轉化的情況下,這類衍生作品才能夠受到版權保護。如主旨在于原樣復制,則這類攝影很難被認為“具有創造性”,而只是“事實的呈現”。據此,法院判定,平面文物攝影因缺乏相應的獨創性而不具有可版權性。該案雖為地方法院判決,但已被眾多法院援引。
在德國,由于學界對作品獨創性的認定較為嚴格,因此,在平面文物攝影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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