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大人量販零食連鎖”是浙江寧波的品牌,自2010年在余姚開設第一家門店以來,已陸續在國內開設了幾百家門店。
然而不久前,“老婆大人”品牌方卻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發現了“李鬼”。日前,“老婆大人”品牌方到余姚市人民法院“打假”,要求被告零食量販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2021年11月,“老婆大人”品牌方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發現一家名為“老婆大人零食量販店”的店鋪,所售商品的名稱以“老婆大人”作為首部文字進行命名或描述。
原告“老婆大人”品牌方提出,在與對方客服聊天記錄中,對方明確給出了店鋪獲得過“老婆大人”商標權利人授權等表述,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而且,在店鋪的買家評論中,也出現了消費者混淆被告與“老婆大人”品牌之間關系的評論內容。
被告辯稱,使用“老婆大人零食量販店”作為網店店名,是因為“老婆大人”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稱謂,并沒有侵犯原告商標權的主觀惡意。
那么,被告的辯解到底成不成立呢?
法院認為,“老婆大人”這個商標經過原告多年經營,已產生除字面意思以外的含義,消費者看到“老婆大人”字樣,就想到店鋪或者商品來自原告處,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學術上也稱之為商標的第二含義。
根據證據顯示,被告作為零食銷售者,知曉“老婆大人”具有品牌第二含義。且從使用“老婆大人”字樣情況看,并沒有按照日常生活中“老婆大人”字面含義進行廣告宣傳。另外,被告提供服務內容與涉案商標注冊范圍也存在重合。從被告使用“老婆大人”字樣的情況及經營范圍來看,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原告之間存在特許經營、加盟等商業特定關系。
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鋪名稱及商品名稱中使用“老婆大人”字樣;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
釋法
本案中,法院對于涉案服務商標的第一含義與第二含義進行區分,基于被告所實施的服務與涉案商標注冊的服務類別進行綜合比較,最后否定了被告提出的使用涉案商標第一含義的不侵權抗辯。
經營者在利用互聯網技術促進自身企業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合理避讓,不能以“搭便車”“擦邊球”的方式獲得資源和利益,通過互聯網領域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責任。 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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