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是商標法的一種指兩種不同的商標文字,在外形讀音含義或者是構成元素上以及排列順序上,具有相似的特點,而從外觀、顏色的角度來看也會有人認為是相同標志的一種,那么,商標法對于近似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由知春路網小編為您介紹商標法對于近似的認定標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超過80%就算侵權。商標相似主要看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如果商標相似到讓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了,那么就算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具備下述三個構成要件的,構成侵權行為:
(一)商標是否相似;商標近似主要從商標的音、形、意、構成等角度進行分析。
(二)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一)以相關公眾為認定主體的原則。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認定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消費者以及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一般來說是指相關消費者和同行。
(二)整體認定原則。確定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采用整體認定的原則,即除非該商標不具有任何顯著性,或者該商標僅由直接表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征的標志或者符號組成,或者僅由僅具有該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或者符號組成,否則應當視為整體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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