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廣州等地多家公司因未取得全紅嬋授權委托的情況下,擅自搶注國家跳水運動員全紅嬋的姓名商標,被警告并處以罰款。全紅嬋為東京奧運會參賽運動員,奪得東京奧運會跳水女子十米跳臺金牌。
擁有一個名稱優美、知名度高的商標,自然會給產品帶來一定口碑和銷量。而在奧運會中奪冠的奧運健兒備受公眾關注,其姓名本身就帶有強大的聚焦吸睛效應,能帶來巨大流量和關注。如果將其姓名作為商標,顯然是自帶廣告效應。但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隨意搶注名人商標并生產、銷售相關產品。
注冊什么商標,并非絕對自由。根據《商標法》,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或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注冊商標。
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物的姓名搶注為商標,必然面臨諸多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如果搶注者生產經營的產品剛好與被搶注人具有重大關聯,如被搶注人也生產經營該類產品且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認可度,搶注者顯然有“蹭流量”的嫌疑。尤其是,要是被搶注人根本就沒有與搶注人就產品的生產銷售達成相關協議,搶注人就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如果行為人具有明顯的虛假宣傳和欺詐經營情節的話,還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將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行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監管部門對其予以處罰完全合法合理合情,這有力地維護了公眾人物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市場秩序,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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