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雖都有“合伙”二字,但也有很大區別:
1.兩者概念的區別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約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人對形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法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在出資方式、普通合伙人對外責任上,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沒有區別。但涉及非貨幣出資時,合伙企業要依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財產權移轉手續。
2.其他方面的區別
(1)合伙企業,受商法調整,作為一類獨立的商事主體存在;個人合伙,是民法領域的概念,通常根據合伙合同或合意產生。
(2)合伙企業一般有字號,并依據《合伙企業法》注冊成立;個人合伙,只要合伙人之間達成合伙的合意,共同開展合伙經營就可以,并不一定辦理登記。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伙,在狹義上合伙人只能為自然人。
(4)合伙企業必須簽訂書面合伙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法定要件;個人合伙,并無這一強制性要求。
(5)合伙企業中,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下,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合伙,對外均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在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包括成立清算組、進行債權公告等;而個人合伙并沒有這一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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