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稅稅收政策規定
依據相關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
二、會計政策規定
固定資產準則和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購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應繳納的契稅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購置成本,應計入相應資產的原值中。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應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成本。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因此,企業應將購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應繳納的契稅計入相應的資產原值中,并且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計入損益。
三、存在的稅收風險
“稅金及附加”屬于會計當期損益項目,一般在當年的稅前直接扣除。而長期資產成本一般通過折舊、攤銷方式分期在多個年度稅前扣除。因此,如果將應繳納的契稅計入“稅金及附加”項目中既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又容易產生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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