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專利的申請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專利的申請必須要具備三個特點,也就是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因此接下來將由知春路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的條件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性條件兩個方面。形式條件是指應當以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書面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上,并依據法定程序履行各種必要的手續。實質性條件是指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
(1)新穎性:具有新穎性的發明創造,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①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③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科。
(2)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同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要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實用新型要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增加經濟效益。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四)獨占實施權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這里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并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征。根據該特征,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性條件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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