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以下兩種情形中享有優先權: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以下兩種情形中享有優先權: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以上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二、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以上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應當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機構認證,但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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